消防安全常見的34個隱患匯總,附最新依據!
1.人員資質情況
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消防設施操作員》
持初級(五級)證書的人員可監控、操作不具備聯動控制功能的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他消防設施;監控、操作設有聯動控制設備的消防控制室和從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人員,應持中級(四級)及以上等級證書。
2.兩個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責任與管理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4.5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的產權方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場所;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3.消防單位巡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4.消防培訓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7.4.4條: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每名員工的消防培訓,對新上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5.消防評估相關問題
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
6高層民用建筑燃氣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筑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7.消防控制室值班等情況
4.2.1消防控制室應實行每日24h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
5.6.4應嚴格執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記錄和值班記錄。
第二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8.電工持證上崗情況。
12.2電工應持證上崗。
9.汽車庫相關問題
10.14汽車庫不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規模,汽車出入口設置的電動起降桿,應具備斷電自動開啟功能。
10.人員密集場所疏散標識問題
8.1.5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展覽廳等場所內的疏散指示標志,應保證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員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視覺連續。
第二十五條 設置在租賃廠房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加工車間,在生產加工期間禁止進行動火作業。
11.防火門相關規定
8.1.8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式防火門,設置自動和手動關閉裝置,并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
12.賓館客房應急器材相關規定
8.2.2高層賓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并應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設置明顯的標志。應急手電筒和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時間不應小于30min。
13.人員密集場所防火門要求
8.3.2:設置于商場內的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開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XF/T 3019-2023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則》
9.3:營業廳、超市內部設置的儲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結合營業區域消防設施的設置加必要的火災探測器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電氣線路應進行穿管保護。
14.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路線、防火卷簾、中庭等相關規定
8.3.5:營業廳的安全疏散路線不應穿越倉庫、辦公室等功能性用房。
8.3.7:防火卷簾門兩側各0.3m范圍內不得放置物品,并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范圍。
8.3.8:設置在商場、市場內的中庭不應設置固定攤位,放置可燃物等。
《GB/T 40248-2021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8.4.1:公共娛樂場所的每層外墻上應設置外窗(含陽臺),間隔不應大于20m。每個外窗的面積不應小于10㎡,且其短邊不應小于1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應大于1.2m。
8.4.2:使用人數超過20人的廳、室內應設置凈寬度不小于1.1m的疏散通道,活動座椅應采用固定措施。
8.4.3:疏散門或疏散通道上、疏散走道及其盡端墻面上、疏散樓梯,不應鑲嵌玻璃鏡面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行動的裝飾物。疏散走道上空不應懸掛裝飾物、促銷廣告等可燃物或遮擋物。
8.4.5:各種燈具距窗簾、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應小于0.5m。
8.4.6: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進行表演或燃放各類煙花。
15. 員工宿舍規定
8.5.6:宿舍內嚴禁私拉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電取暖、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設備,每間集體宿舍均應設置用電過載保護裝置。
8.8.5:不應在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內擅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
16. 建筑物內下列部位,防火墻、門相關規定
6.2.3:建筑內的下列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
1甲、乙類生產部位和建筑內使用丙類液體的部位;
2廠房內有明火和高溫的部位;
3甲、乙、丙類廠房(倉庫)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
4民用建筑內的附屬庫房,劇場后臺的輔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內的廚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廚房和其他建筑內的廚房;
6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
17. 廚房分隔
8.3.6: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乙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加熱器具,嚴禁使用可燃氣體、液體燃料。
8.6.10: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及兒童活動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應單獨設置或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8.7.6:展覽館內設置的餐飲區域,應相對獨立,不應使用明火。
18. 商場灶臺規定
4.2.1:大型和中型商場內連續排列的飲食店鋪的灶臺不應面向公共通道,并應設置機械排煙通風設施。
19. 禁止吸煙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20. 廚房分隔等相關規定
9.2:大型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場所的管理:
a:餐飲場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樓層或同一樓層的集中區域;
b:餐飲場所不應使用液化石油氣及甲乙類液體燃料;
c:餐飲場所使用天然氣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設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50m2或座位數大于75座的餐飲場所不準許使用燃氣;
d:不應在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開放式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加熱設施;
e:使用明火的廚房區域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f:使用燃氣的廚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及獨立的事故通風系統,通風系統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聯動;排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能夠聯動切斷燃氣輸送的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裝置,并能夠將報警信號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更多免費課件,關注公眾號:生產安全管理網;
g:設置在地下的餐飲場所烹飪操作間的排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l:廚房應配備滅火毯、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店員及廚房員工應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21.天橋、棧橋、通道
6.6.1 天橋、跨越房屋的棧橋以及供輸送可燃材料、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棧橋,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6.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5.4.14 供建筑內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總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建筑外墻為防火墻時,儲罐與建筑的防火間距不限;
2 當總容量大于15m3時,儲罐的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2節的規定;
3 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23.車間出口上方未安裝應急照明
3.1.2.2當下列場所正常照明電源失效后,應設置應急照明:
1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2需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照明。
3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GB/T 12801 - 2008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5.4.6危險性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應設應急照明、安全標志和疏散指示標志;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口應保持暢通;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24.應急照明未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25.應急照明規定
4.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自帶電源型燈具采用插頭連接時,應采用專用工具方可拆卸。
26.不應采用蓄光型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3.2.1 不應采用蓄光型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27.高層建筑疏散燈光標識規定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 m2的候車室、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28.推車式滅火器
噴射軟管組件和噴射控制閥應被安全地固定在貯藏盒或夾緊裝置中。在危急的場合,噴射軟管應能被快速簡便地展開并無統纏。
29.滅火器檢驗相關規定
5.3.2干粉,二氧化碳、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首次維修以后每滿兩年進行維修保養。(廢止條款)《TCPOS XF003-2023滅火器產品維修、更換及售后服務》滅火器的維修時間期
4.4.2.2滅火器自出廠之日起,使用期限滿3年應進行首次維修:當使用環境、防護要求等發生變化時,首次維修時間應適當提前。4.4.2.3首次維修以后,于粉、二氧化碳、潔凈氣體每滿兩年進行維修,水基型每年進行維修。
30. 滅火設置位置
5.1.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5.1.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宣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都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地: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31.車間內滅火器單個放置
6.1.1一個計算單元內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6.1.2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
32. 滅火器無維護保養記錄
5.2.1滅火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難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所,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33. 二氧化碳滅火器未進行定期稱重并記錄
5.2.1滅火器的配置、外觀等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是否在工作壓力范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范圍內,二氧化碳滅火器和儲氣瓶式滅火器可用稱重法檢查),滅火器重量不低于原重量的5%時可繼續使用。
34.動火作業場所應該配備滅火器
5.2.1動火作業場所應該配備滅火器
42.600V以上不能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規范
《DL 5027-201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F.3.1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于撲滅可燃液體火災、可燃氣體火災、600V以下的帶電類火災,以及儀器儀表、圖書檔案等要求不留殘跡、不污損被保護物的場所,不適用于固體火災、金屬火災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災,若撲滅600V以上的電氣火災時,應先切斷電源。二氧化碳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為-10℃~55℃。
蘇州智淼消防主營∶應急管理部發布新消防檢測儀器設備全套配備、防雷檢測裝置,火災現場勘查箱、消防監督檢查驗收箱、消防測試煙槍、試水裝置、消防評估軟件、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箱、電氣防火檢測設備,消防檢測設備、消防安全評估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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